1、这里所谓的品行指的不是行为端正有礼,如怎样对人行礼、在旁人面前怎样漱口、怎样剔牙等等细微末节。而是指有关在团结与和平中共同生活的人类品质。为了这一目的,我们要认识到,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象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者只是方式有别而已。这种方式上的差异,一部分是由于不同的人激情各有不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各人对于产生所想望的效果的原因具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因此,权势至尊的君王便要在国内致力于通过法律、在国外致力于通过战争来保持其权势。办到这一点之后,新的欲望又随之而起。有些人是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禸体之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或阿谀。财富、荣誉、统治权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因为竞争的一方达成其欲望的方式就是杀害、征服、排挤、驱逐另一方。特别是赞誉的竞争使人倾向于厚古而薄今。因为人与生者竞而不与死者争,对死者赋与过当之誉,就可以使生者之荣相形逊色。追求安逸与肉欲之乐的欲望使人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有了这种欲望之后,人们就会放弃那种通过自身勤奋努力可望获得的保障。畏死惧伤也使人产生同样的倾向,其理由也相同。反之,贫困、倔强的人则对他们的现状不满。热衷于兵权的人也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继续保持造成战争的原因。并为此而挑起事端,制造叛乱;因为战功之荣,除征战以外是无法获得的,而要挽回败局,除了卷土重来,也别无希望。爱知识以及承平之世的艺术的欲望也使人倾向于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这种欲望包含着安闲的欲望,因之也就使人想求得他人权力保障。好赞誉使人对自己尊重其判断的人作出称颂的行为。因为受到我们轻视的人,其赞誉也不为我们所重。爱身后之名的欲望也有同样的作用。尘世之誉,作为乐事而言,在死后要不是被淹没于天堂上难以言喻的乐趣之中,便会由于地狱极度的痛苦而被消灭,对于一个人说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种声誉却决非虚设,因为人们从预见这种声誉并预见其后裔将由此而获益之中,就可以感到一种眼前的快慰。这种事情目前虽无法见到,但却可以构想,在感觉方面成为乐事的,在构想映象方面也是乐事。从自己认为是同等地位的人处获得难望报偿的厚惠,使人表面上敬爱,而实际上则隐恨在心。这就像是使他处于一个绝望的欠债人的状况,由于不愿意见到他的债主,暗地里希望他去到一个再也见不着的地方。因为恩惠使人感恩,感恩就是羁轭,无法报偿的感恩就是永世无法摆脱的羁轭。这对一个同等地位的人说来是令人生恨的。但从我们认为是尊辈的人方面受惠则使人生敬爱之情,因为这时感恩已经不是新的压力,而是愉快的接受。愉快的接受就是人们所谓的感激,这对感恩者说来是这样一种尊荣,以致一般都把它认为就是一种报答。恩惠虽来自平辈或地位较低的人,只要有希望报偿就使人生爱;因为在受惠者心目中,这种感恩是一种相互的帮助和服务,于是就产生一种在施惠上互相超过的竞争。这是一种最高贵和最有益的竞争,它使胜利者对自己的胜利感到高兴,而对方所受到的报复则是承认这一点。加害他人超过其所能或所愿弥补的程度,将使害人者恨受害者,因为他必需预料到的,不是报复便是怜宥,这两者都是令人生恨的事。受压迫的恐惧使人先下手或结群以相助。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就没有保全性命与自由的方法了。不自信其智敏的人在动乱中比自以为聪明或有权术的人更能获得胜利。因为后者喜欢商量计议,而前者则将由于怕上圈套而先下手。动乱中始终在战区内结集并利用部队的一切有利条件的战略,比任何智谋所能策划出的都强。虚荣心强而又不自以为能力高,但却喜欢假想自己英俊豪侠的人,往往只是虚张声势,而不实际动手,因为一旦出现危险或困难时,他们所能指望的,就只是暴露自己的无能而已。这种人如果仅从别人的阿谀,或侥幸成功的前事来估计自己的能力,而不能从对自己的真正认识中找出成功希望的可靠根据时,往往会鲁莽行事;而当危险或困难一旦来临时则只要有可能就退却。他们因为找不到安全的道路,于是便宁可拿名誉来冒险,而不愿让生命受危;名誉可以找一个借口来挽救,生命则是任何办法都无以挽救的。
2、承担了这一人格的代表人被称为主权者(Soverignist),并且拥有君权(SovereignPower),而其余的每一个人则都是他的臣民(Subject)。臣民subject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契约”(即权利的转让和放弃)。(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3、霍布斯的许多刑法思想,诸如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量刑适当,罚必当罪,强调对犯罪的教育、挽救等,都是十分可贵的,是对现代刑法理论的贡献。但是,由于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是个动荡的时期,霍布斯的思想充分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征,即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主有无限主权;另一方面他又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创始人之主张天赋人权;一方面他反对宗教,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宗教是必要的。因此,霍布斯的刑法思想也是存在矛盾的,但他思想中的进步因素还应该予以肯定。
4、(2)为了保护自己,个人把自然权利转让出来组成政府;
5、教权派思想:尼古拉一世(教会独立,国家不得干涉教会);格里高利七世(教会高于国家,教会永不犯错);英诺森三世(教会是完整社会);卜尼法斯八世(两剑论,王权服务于教权)
6、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摆脱了神学观点之后,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事物,从理性和经验中提出了某些规律,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
7、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保障安 全,除此之外皆应禁止。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个人自由应免于国家干预
8、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统治者的权力或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和托付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的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便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如此一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便推翻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9、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首脑和司法机关更多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力
10、关于第一点,有个问题需要考虑,霍布斯本来应该强调那个问题但却几乎没有这样做。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产生于权利的自愿转让,在这一转让过程中,他未来的臣民把“自然状态”下原本属于自己个人权利的东西转让给了他。通过这一转让行为,我们每个人转让给主权者一种权利,即自行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权利。但是这一转让的目的在于促进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和舒适生活。当我们放弃自行判断如何实现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时,我们并没有放弃对安全与舒适生活本身的权利。这种“放弃”并不是通过以主权者为“一方”以“人民”为另一方的契约来进行的,而是通过每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其中,主权者是受益人但并不是契约的一方。尽管如此,霍布斯却非常明确地说过,要想让这一转让行为得以完成,受益人就必须接受所提议的权利转让行为。“权利的转让既要有转让者的意志,也要有接受者的意志,缺了任何一个,权利都无法转让。”因此,尽管霍布斯并没有就这一点说很多,但这里确实存在一种协议,在政治社会建立时,主权者确实是协议的一方。霍布斯特别说明,他并不是你我之间那种协议的一方,根据那种协议,我们放弃了自己大多数的“自然权利”,唯有他没有放弃任何自然权利。但他是那种协议的受益人,你我所放弃的权利都转让给他了,他接受了这种转让,而一旦接受,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理解并接受了一个条件,即要以我们所有人的保存和利益为目的来运用转让给他的权力。这并不影响霍布斯最想要得出的那个结论:你我罢免主权者或向他问责的行为都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我们已经一致赞成事先就授权主权者发布任何命令,只要他自己认为那种命令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我们认为他的命令无助于权利转让的目的就加以反抗,因为我们已经明确地赞成,要由他来判断什么事情有助于这个目的。但是这已经足以表明这里真的有一种协议,主权者通过接受主权就成为了其中的一方,根据该协议,主权者在使用臣民转让的权利时,必须真诚地相信可以促进权利转让的目的。这就足以解释,即便假定所有“不正当”都可归结为违背契约(我们很难说霍布斯完全成功地把这一假定坚持到底了),为什么仍然可以说主权者有可能“不正当”,要受制于自然法,并且负有各种沉重的义务。通过接受主权,他实际上就已经订立了契约,不能把自己的命令交给任何委员会或部长会议来评判,而且只有当他凭自己的良知认为自己的命令是为了共同的安全与幸福时才能发出命令。因此,他所犯下的不正当即便不是任何法庭可以审理的罪行,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看作是违背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信约一旦订立,就应该履行”,这丝毫不偏离霍布斯思想的主要观点。
11、如果遵守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一种命令,而对于命令来说,服从的理由就在于,它是有权利发布命令的“人”的诫条。这是一个什么“人”呢?他的命令竟然仅仅因为是他的命令便对君主们也有约束力。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因为霍布斯否认存在着一个全世界共同的君主;也不是一个由很多“自然人”构成的“法庭”,因为没有一个“法庭”有权管辖世界上那些独立的君主。要想使得霍布斯的说法相互一致,我只能认为,他的意思确实就是他通常提到的那个说法,即“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各种条款都是“定理”,因为只要独立地作出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就可以发现它们。但如果它们也是命令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原则,他们就属于一个意志施加给另一个意志的命令。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人能够背负对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同时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与施加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意地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个人背负对自己的义务,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要乐意,他就可以解除自己的义务,而一个可以这样做的人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了。”“没有人能够背负义务,除非背负的是对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只知道自然“正当”的规则是理性以正确的方式所发现的结论,它们就不可能是命令或法,因而遵循它们就不是义务。要把它们看作法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因为霍布斯教导说,一种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要是人们并不真的打算把它当做法来服从,其实就不会得到遵守,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因为神的命令是神的命令而服从它,我们其实也就并没有达到正当的要求。
12、这一点在《论公民》中的一段话里尤其突出(第3章第5节),霍布斯在那里解释了行为的正义与人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一个正义的行为是“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但是一个做出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的人并非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人。
13、他认为,尤其在抵御外来侵害的时候,要建立这样的互相协助共同抗敌的共同权力,唯一的方法是要求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个人或某个人的集合体,并且要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让人的意见转化为一种意志。
14、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15、从上文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理论上对于封建制度确实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抨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他的时代和他的阶级属性给予他的局限性,以及他的种种矛盾主张的实质。
16、教会对异教徒的魔鬼化demonology,以及对圣物relics的过度崇拜行为,其实是与圣经的原著不符的;尤其是中世纪教会认为,没有上帝和教堂覆盖的地方,就是撒旦的领地,那么异教徒自然是魔鬼一方;
17、要想完全公正地对待霍布斯,我们还必须记住,政治状态下的个人除了通过服从市民法的所有命令与禁令来“遵守他的信约”以外,还有其他义务。有大量的行为“主权者”没有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霍布斯认为,在这些领域,我受自然法的约束有义务表现出“正当”(equity)。而对于正当,他用传统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总结。“正义”并不是一个公民的全部义务,而且很自然的是,鉴于查理一世的统治以及整个国家在政治上混乱无序,在霍布斯眼里,服从一个既定权威就非常重要,以至于这成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很容易忘记一点:他还教导说,我们有一种“永恒的义务”践行正当,它要求我们怜悯、仁慈、感恩,而且我们有“永恒的义务”因为自然法要求正当便去践行正当。
18、以上可以看出霍布斯本人非常反感天主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和渗透。除了反感,他也应该意识了宗教对社会生产力进步,尤其是自然科学,的严重束缚。比如他渴望大学能够放弃神学和宗教理论研究,而是转为科学研究。
19、(4)如果主权者侵犯了个人经济权利,个人可以拒绝服从,不过革命是不允许的。
20、②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语:风能进我的小茅屋,雨能进我的小茅屋,只有皇帝不能进我的小茅屋。)
21、孟德斯鸠 法国人 批判封建专制 提出三权分立 ,主张进行社会改革,限制君主权利。使得批判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
22、同时霍布斯这么做,也是承认唯物主义理性可以与圣经(基督教)的神性同时存在,缓解了国家说契约论的基础-唯物主义与基督教唯心主义的矛盾。
23、总结一下,霍布斯的《利维坦》对后来政治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首创了“契约论”和“自然法则和理性”的理论主张,而“契约论”又是欧洲自由思想的核心。
24、发展洛克的分权理论(立法机关——贵族院与平民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5、当代表人是一个人时,国家就是君主制国家(Monarchy)
26、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论,并将自己的唯物论集合为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哲学发展为阶级斗争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
27、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28、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29、主权学说的发展者(国家的产生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反对人民主权,支持君主主权)
30、如果我们承认霍布斯所谓政治社会依赖于“信约”的断言,承认他对“信约”本身的特点的断言,那么服从市民法(即便我个人认为它不正当)的义务自然就作为一种一以贯之的道义论的一部分而出现了。接受他的利己主义道德心理学,这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并不是逻辑上必要的。即便我们完全拒绝这种心理学,只要我们承认两个前提,首先,政治社会依赖于一份“信约”,该“信约”规定,要服从任何被立为“国法”的规则,其次,违背信约总是在违背义务,那么就可以得出他想要的结论,即只有当市民法认为可以让我自由时,我才能自由地基于何为正当问题上的个人意见来行动。
31、霍布斯认为,由于人的人性(天性)欲望,总会有侵占他人利益的动因,为了确保人们不陷入无穷无尽的争斗中,人们会签订契约,确保不伤害对方。
32、但是,霍布斯这本书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给出臣民如何去约束“利维坦”的建议。通过两把菜刀闹革命么?这样不就回到了中国人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说法了?
33、换句话说,只要大众都保留随心所欲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人类群体就会永远处在群内打斗中。因此,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互相放弃一部分权力,或者转让一部分权力。
34、这本书影响深远,历史上对其的深刻评价很多,这里简单总结一下其核心观点:
35、十九世纪的人们往往提出一些理由来主张,这些有神论话语是一种不真诚的多余的话,但是我们并不会因为那些人提出了这些理由,就称赞他们的知识或智力。实际上,这些理由相当于说,霍布斯始终坚定地认为,神性是不可理解的,我们不可能对上帝有任何“观念”,他还特别指出了神人同形同性论的危险,即认为神也有智力与意志。(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这里的困难在于,在我们身上,意志是一种欲望,“慎思中的最后一个欲望”,而且智力活动起源于“感觉”;但是显而易见,我们不可能说无限的不可抗拒的存在者也有欲望与“感觉”。)这些说法未必是无神论的表达,实际上它们是正统基督教经院学派很常见的说法。如果霍布斯说我们对上帝没有任何观念,那么这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经院学派学说,即上帝的本质是我们今生无法获知的;尽管我们可以回答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把上帝是什么这个问题留到一个更好的世界中去解决。根据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的看法,无论是意志还是智力,或者其他什么东西,都不能毫无歧义地用来谈论上帝以及任何一种造物。对于世界在时间上的开端所作的哲学论证是否有价值,霍布斯在《论物体》中进行了质疑,不过当他这样做时,他只不过是在重复很久以前已经由圣托马斯以更充分的理由所主张过的观点。他说,我们只能把两种谓词用于上帝,一种是否定性谓词,它否认上帝具有任何标志着有限性的特征;一种是最高级的修饰词,从这种最高级形式来看,这些修饰词表明,上帝与其造物根本没有可比性,对于其造物,我们是用这些修饰词的原级形式来表述的。不过这些话也被用来支持“无神论”的主张。当霍布斯这样说时,他有意或无意地在重复狄奥尼修斯——圣托马斯曾经以同情的立场阐释过这位作者——《论圣名》中的措辞与教义。显然,这些论证如果是有效的,就会证明包括天使博士在内的大多数经院哲学家都持一种无神论立场。因此,它们并不能证明霍布斯持一种无神论立场。另一方面,他似乎总是在字面上承认一个主张,即宇宙(也即物体的汇总)必定有一个原因,而且,因为根据他自己对因果性的定义,没有任何事物以自身为原因,这意味着,首先,“宇宙的原因既不是它自身”(“物体的汇总”),也不是它的任何组成部分;其次,如果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除了物体以外,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想象的,那么尽管根据因果论证我们确实知道这种原因存在着,但我们却无法理解它。这种学说的内在一致性在我看来最好不过地证明了霍布斯是真心实意地坚持这种学说。(一方面,根据霍布斯关于原因和结果的定义,原因总是在时间上先于其结果;另一方面,他在《论物体》中又质疑了为世界在时间上的开端给出的理由的有效性。他的因果定义与他的这种质疑之间或许存在着某种不一致。但是我认为,这充其量只能证明,霍布斯到最后也没有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究竟意味着些什么。他遭到人们的嘲笑,因为他让这个问题悬而未决,直到主权者以其权威来决定为止。不过他在这里也是和圣托马斯一致的,他们都把这个问题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圣经》的权威解释者。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在托马斯看来,权威解释者即教权,而教会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决定;但在霍布斯那里,解释者即世俗权力,在“刀剑”没有最终确定谁是英格兰的世俗主权者之前,这种决定是不可能为人知道的。)
36、理想政府(国家小,贫富差距小,民风淳朴、尚俭倡廉)
37、国家目的是要满意人民在物质和非物质上的需要:福利、秩序 和道德 追求坚持国家主权(立法权是首先内容。主权不受任何人和法律的限制)
38、伏尔泰 法国人 抨击封建专制和教皇制度,提倡君主立宪 ,主张言论自由。最终这些舆论直接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重大影响。
39、(2)(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40、爱因斯坦: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
41、自然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根基(人身、言论、思想、出版、信仰自由)
42、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43、归结起来,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他一方面向封建制度展开猛烈攻击,试图进一步巩固资产阶级所已经夺得的政治、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又极其害怕被篡夺了革命果实的人民群众,不惜从多方面论证资产阶级应以绝对集中、强大的主权来周密防范、镇压群众运动,以致根本剥夺人民的革命权利。尽管这是资产阶级的本性,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弥尔顿、哈林顿等人都充分表现了这种两面性,但霍布斯反人民的面目尤其凌厉和裸露,使他的进步的自然观同反动的政治观极不协调地集中于一身。
44、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即无知)、推理上的某些错误(即谬见)或是某种感情暴发(即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他还特别指出,“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所持的见解有一定的合理性。
45、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来提高社会的幸福
46、霍布斯认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和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执行的,就是恶,这种恶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罪恶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从该前提出发,霍布斯严格区分了罪行与罪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有偷盗或杀人的意图,虽然从来没有见之于言行,也是一种罪恶,因为洞察人类思想的上帝可以让他对这事负责。但这个意图在没有落实为行动之前,就不能称为罪行。”这表明罪行是由罪恶构成的,但罪恶并不都是罪行。在霍布斯看来,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犯罪只能由行为才可以构成,即使有诸如偷盗或杀人的意图,但是这种意图没有见之于行为之前,都只是一种罪恶,而不能称之为罪行。所以,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47、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人的心灵是由精神实体构成的。”
48、说上帝“不可为人理解”,这与自然法是神的命令这一命题根本不矛盾,实际上还有助于消除对这一命题的一个反驳。如果上帝是可以为人理解的,我们就可以想象到,关于上帝本质的确切知识可能会证明,我们不能把上帝的本质看作约束人的命令之源。但是如果上帝的本质高深莫测且很神秘,那么这就使得我们不可以把不能理解上帝如何命令我们作为一条理由,用来反对上帝确实这样命令我们这一事实,只要这一事实看上去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如果一个人通过见证我们对命令性义务本身的理解,或者在“正确理性”的“定理”与《圣经》的规定之间的一致性中,找到了支持这一事实的证据,那么一个霍布斯主义者不能反驳他说,(用现代充满俚语且让人讨厌的措辞来说就是)“终极实在是非道德的(unethical)”,因此不能作为道德命令与禁令的来源。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终极实在”是什么(也就是对它不具有任何“观念”),如果我们自称知道它是“非道德的”,我们就是在说一些毫无意义的话。
49、提问:霍布斯的思想让我想到了卢梭的“公民宗教”,卢梭认为国家要利用宗教唤起公民的情感,国家不是一个理性的人,而是有感情的人。霍布斯会怎么看待“公民宗教”?
50、占有性市场关系下的霍布斯自然状态与政治义务
51、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左手持有正义之剑,右手执一对天平,非常符合文艺复兴时期追求的商业社会的公正。女神背后是一座没有硝烟的城市,人们正在收获果实,生活宁静。选择了臣服于法律和权威,你就得到了正义与和平。
52、霍布斯还试图把所有的不正当最终都归结为违背一份明确的或隐含的契约;而众所周知,他也特别强调,用来创立政治社会的原初契约的各方并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他们只有通过契约才得以产生),而是“一群放荡不羁的人”当中的个体,他们还不是一个社会,也没有法律人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在这里发现一个困难。如果必须加以遵守的原初契约没有为未来主权者任意运用发布命令与禁令的权力设定任何条件,那么,要是他决定发布一系列非常纵容的命令,以残酷的方式执行命令,或者完全不在意命令的执行,或者纵容法官受贿,我们又怎能说他犯有不正当之过呢?他从未与自己的臣民订立信约,承诺自己不会做这些事情。因此,如果他做了这些事情,他并没有违背“信约”,如果不正当与违背契约是一回事的话,他也就不可能不正当。因此,人们很自然地以为,霍布斯在谈论主权者的“义务”时,他的意思无非就是说,一个以他谴责的方式行动的主权者有可能会给自己招来不愉快的后果。不过我认为,我们一定能感觉到,霍布斯在写作《论公民》关于“统治者”义务这一章时是很真诚的,他的意思确实是,在遵守他列出的这些规则时,统治者只不过是在偿还“债务”,而霍布斯率先主张,我们不能恰当地说一个人欠自己一笔债。必须记住的是,他总是非常小心地坚持一个观点:主权者统治的时候一心一意着眼于公共善,这只不过是在履行“自然法”为他规定的义务。而在霍布斯的术语系统里,遵循建议和服从法有本质区别。
53、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54、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主张“万物皆动”,“万物皆流”。
55、霍布斯认为对犯罪者要处以刑罚,并且对刑罚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论述:“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即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反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简言之,刑罚就是统治者对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根据刑罚的定义,霍布斯推导出以下几点结论:第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公共当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都不能称为刑罚。第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如果未经公开定罪就施加痛苦,不能称为刑罚,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第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的目的或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刑罚。第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即罪刑相应,逾量之罚不是惩罚。第罪刑法定,在法律未制定前所施加的惩罚不是刑罚。
56、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57、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 高于个人和社会;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个人价值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58、反对将选举权 给予所 有公民, 防备 有产和无产者,器重中产阶级。反对人民主权,反对民主政体,主张 混合 制度
59、提问:关于国家的敌人。你说左边是错误的,右边是正确的,那么这张图是显示了国家的两个敌人中,宗教比贵族更危险吗?
60、《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61、君主不受道德约束,可以不守信,不择手段,应使人民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