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在构成上十分均整,堪称典范。这一点已经获得学界的认同。明清律带有唐代以后社会变化的种种烙印。两种律虽然各有特点,但唐律在官方注释的《律疏》(通称为《唐律疏议》)以外基本看不到稍成体系的注释书,明清律却拥有唐律在数量上难以比拟的注释著作,其中一些堪称优秀。在论及同时代人对律的研究时,明清律学是惠及后世的中国史上最为丰硕的成果之一。只要读一读本书就可以体会到,只有和注释一起阅读才能真正理解律文本身的含义。甚至可以说,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深入地理解律文,完全有赖于注释的存在。因此,笔者在翻译清律条文的同时,尤其着力于根据同一时代的注释书进行解说。这不仅是介绍前近代中国的法律,更是用于理解传统中国法理思维的最高发展形态。
2、这与老子、墨子、孔子的思想还是有区别的,此三家之言更偏重于战略上的指导思想,而这样的思想更适合于对民众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洗脑的作用,这是软刀子、是慢过程。老子的无为而治,小国寡民的思想,更接近于无政府主义状态或者自然状态;墨子的兼爱、平等、科学主义思想,则太过超前,对贵族封建的统治时代下,显然不合时宜;而孔子的三纲五常、伦理尊卑、尊君愚民思想,则更适合于大一统时代的教育文化的统治思想。
3、2020年4月9日 大阪进入“新冠肺炎紧急状态”后第二日
4、在中国传统的世界观中,约束社会秩序的规范是“礼”。礼是按照父子、夫妇、君臣等名分,对人们相互之间所应采取行动施以约束的规范。当人们在行动中根据各自的立场、遵循礼的原则的情况下,社会秩序才有可能形成。教育并引导人们遵循礼的原则是天子的义务。但是,遵循礼的原则取决于个人的自觉,天子的“教化”只能诱导,不能强制。这就是说,当行为出现违反礼的原则时,礼本身无法对其施以处罚。这样,由于“礼”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手段,尽管十分遗憾,但必须承认,礼本身无法根绝那些无时不在的、超脱常轨的恶行,故无法对社会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需要一种对抗措施,即“法”。 (韩非子原文及译文对照)。
5、 《读律琐言》中使用“律意”一词的频率并不高,而且往往用于作为理解律文的关键词。例如,《贼盗篇·夜无故入人家》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捕亡篇·罪人拒捕》也规定,“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皆勿论”。但如果是“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前者规定“减斗殴杀伤罪二等”,后者则规定“以斗殴杀伤论”。两者在量刑上明显地互有轻重。对此,《读律琐言》有如下说明:
6、B.刘向正直有为,嫉恶如仇。他曾带领一起辅助政事的大臣请求皇上罢免身居高位的骄纵外戚和玩弄权术的宦官。
7、 由此可知,既然“律意”是由研究者发现的,故严格说来是由研究者创造的。因此,“律意”中无疑包含着研究者的个性。即便是沈之奇本人极力保持着中立(或者说尽量保持中立),也难免深受时代的影响。沈之奇的解释无疑带有独特的和时代的特点。
8、现在我们读庄子,大抵哈哈一笑而过,日子是越过越实在了。
9、诗的前两句通过对项羽单枪匹马、勇冠三军、力大无敌的英雄形象的描写,表现了诗人对项羽的敬仰、敬佩之情。后两句写范增再有才能也无处施展,等到项羽败退乌江,后悔已晚,表达了诗人的惋惜之情及对项羽不知任用贤人的批评。
10、后之学者的各种精校精注本古书,若涉及到研究或深入了解,均不能只观其须遍览诸家以取其中。最好先通读最新、最权威的一本。
11、 立法从善,即便对于犯罪者也不应任意处刑。而且,在考虑到犯罪者本人的同时,还应该顾及其亲人。如果不能切实地实施这一点,就是违背了“律意”。
12、 (1)从《法律答问》到《唐律疏议》
13、在古文人的许多辞章里,我抚摸到了他们各种各样的梦。时光绵长得让人晕眩,庄子和屈原的梦就越发瑰丽诱人,耐得住今人慢慢咀嚼。明显的是今人的翅膀上牵绊越来越多了,浪漫地飞翔真有些为难。我们也越来越少做梦了,那种岁月深处的古典浪漫已经被现代的潮水浸湿了翅羽,成了一道遥远的梦影。(有删改)
14、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8分)
15、韩非又指出了君与民的利害矛盾。他认为统治人民要依靠赏罚,不能依靠自愿服从,对人民必须以威力强制,他说:“民固骄于爱,听于威”(《五蠹》)。“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显学》)。因此,韩非主张用法来镇压人民。
16、答:
17、③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贤能之士进,则私门之请止矣。夫有功者受重禄,有能者处大官,则私剑之士安得无离于私勇而疾距敌,游宦之士焉得无挠于私门而务于清洁矣?此所以聚贤能之士,而散私门之属也。
18、②且法术之士与当涂之臣,不相容也。何以.明之?主有术士,则大臣不得制断,近习不敢卖重,大臣左右权势息,则人主之道明矣。今则不然,其当涂之臣得势擅事以环其私,左右近习朋d比周以制疏远,则法术之士奚时得进用,人主奚时得论裁?故有术不必用,而势不两立,法术之士焉得无危?故君人者非能退大臣之议,而背左右之讼,独合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之危而进说乎?此世之所以不治也。
19、〔鉴赏〕读《显学》,最好把它与《五蠹》放在一起读,因为同样令人“心骇而神动”(张鼎文《校刻韩非子序》)。韩非把儒家列为“五蠹”之首,主张坚决予以铲除。原由在“儒以文乱法”,并用“私学”、“诵先王之书”,从而“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商君书》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过激主张(《和氏》),韩非为确立“法治”和法家的绝对权威,也提出“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只独留“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始皇后来导演了历史上空前的一幕“焚书坑儒”,正是法家提供了这种文化专制的理论。“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著专文批判当时已成为时代思潮、声名赫赫的儒、墨两派的政治主张,进一步阐述自己的“法治”思想,是自然而必然的事情。
20、C.刘向忠君爱国,献计献策。他曾编纂《列女传》来警诫天子注重教化,多次上书谈论利害,陈述法则戒律,弥补遗漏的过失。
21、韩非认为,“术”是实现法治的手段。君主要掌握政权,使臣属贯彻法令来实行法治,就必须具备驾驭臣属的“术”。“法”、“术”对于君主来说是“不可一无之具”(《定法》),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实行法治。因为“徒法而无术”,君主就“无术以知奸”,难以防止臣下篡位夺权、损公肥私和阳奉阴违。反之,如果“徒术而无法”(《定法》),释法而用术,君主就丧失了判断忠奸的标准和赏罚的依据。韩非认为“术”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任免和考核臣属的办法,即量才而用,用“循名责实”的办法考核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令。奖赏名实相符的,惩罚名实不符的。他认为这是“知奸”和“禁奸”的好办法,不仅能了解臣属是否失职,而且可洞晓臣属是否越权。二是说,“术”是君主藏在自己心中而不显露出来的,掌控各种事件和驾驭臣属的手段,用来防止臣属篡位夺权和损公肥私,来维护君主专制。
22、《千字文》(朗诵视频+注音+译文完整版+蔡国庆父子演唱)
23、 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君;虚静无事,以暗见疵。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知其言以往,勿变勿更,以参合阅焉。官有一人,勿令通言,则万物皆尽。函掩其迹,匿有端,下不能原;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保吾所以往而稽同之,谨执其柄而固握之。绝其望,破其意,毋使人欲之,不谨其闭,不固其门,虎乃将在。不慎其事,不掩其情,贼乃将生。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故谓之虎。处其主之侧为奸臣,闻其主之忒,故谓之贼。散其d,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国乃无虎。大不可量,深不可测,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是故人主有五壅:臣闭其主曰壅,臣制财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义曰壅,臣得树人曰壅。臣闭其主,则主失位;臣制财利,则主失德;行令,则主失制;臣得行义,则主失明;臣得树人,则主失d。此人主之所以独擅也,非人臣之所以得操也。
24、(2)向自见得信于上,故常显讼宗室,讥刺王氏及在位大臣,其言多痛切,发于至诚。
25、 他从江北到山东,先后在“院、司、府、州、县”等不同衙门担任刑幕。这就是说,他积累了上至一省的行政长官——巡抚,和统管一省司法的按察司,下至行政末端的州县的各级衙门的经验。巡抚、按察司与州县虽然都要面对听讼断案,但其业务内容却因行政层级不同而彼此互异。州县负责搜查和初审,府则以监督州县为主。按察司职掌全省的司法行政,巡抚则代表省与皇帝以及中央刑部进行交涉。由于长年服务于职权各异的衙门,他以不同的立场参与听讼断案,接触到大量的审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