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案例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的。
2、◆省委决定:提名项继飞为绥中县县长候选人,郭彩学不再担任县长职务
3、证据赵建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关于绥中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春耕及迁坟相关事项的通知
5、2021-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
6、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被执行人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9、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二份,证明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二项指标不合格;
10、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的规定,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围市监罚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鹿苑酒业有限公司决定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75度白酒3420桶;处罚款人民币46800.00元。
12、对被执行人小食杂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13、于2018年7月20日在被执行人的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由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9日的润田啤酒41箱(12瓶/箱),经询问调查,该啤酒是2018年7月20日生产的,该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销售定价8元/箱,货值金额328元;
14、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1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6、本条中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在动物定义中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修改为“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删除了“合法”二字;二是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7、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8、2021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19、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审批立案后,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议。在处罚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听证权利等,听取了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0、家用燃气用具(3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