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
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
3、“道德”这两个字最早连起来用,见于荀子著的《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从此一直沿用。意思是做人做事应该遵循自然规律,道德代表了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用以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正当合理。
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元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名言)。
5、 支持这种形式主义的论据首先在于它能够解释这样一种直觉。即不管一种法律本身是否是正义的,对它的适用都可能是正义或不正义的。有很多执行的不正义本身不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正义性,这里的不正义在于法律执行的方式,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道德属性。形式正义能够非常轻易地解释这种现象,这是人们认可形式正义的理由之一。
6、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
7、(解析)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人,个人在集体生活中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与集体要求相一致的态度和行为,有助于我们学习他人的经验,扩大视野,健康成长,还有助于我们获得安全感和自信心。以此分析选项可知,①③选项体现了集体力量的重要性,符合题意;②选项体现了自信的重要性;④选项体现了自强的重要性。故选:B。
8、 上面的讨论表明,下面三个观点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所认定的那样具有某种逻辑联系,它们实际上是彼此独立的。第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第法律是道德上可错的;第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在莱昂斯看来,尽管明定道德内容论是许多法律实证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但是最能把捉实证主义精神的应该是他所提出的扩展分离论:法律的存在与内容是由这样的事实所决定的,它使得法律受制于道德评价,但是并不能确保它具有任何道德价值;基本的、最一般的决定法律的事实并不蕴含或者确保任何道德价值的事实。(17)
9、A.失之桑榆,收之东隅B.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10、 对富勒的主张而言,这两个命题必须都正确而且彼此之间要具有逻辑必然的联系。但是莱昂斯指出,这两个命题都不是必然正确的。这可以通过溯及既往法来加以分析。一方面,只要我们同意人类无法改变过去的行为,溯及既往法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就肯定并不指往它们可以调节人们以前的行为。对于这些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而言,法律本该是可遵循的这个假设被驳倒了。这也就相当于说,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并不必然带有这种意图,即这个法律必须是可遵循的。由此,富勒的主张变成了:如果法律制定者想要制定行为指导,那么他们承诺了使得他们的要求是可遵循的。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可以走到这一步,那么我们还可能以其他方式故意制定不可遵循的法律规则,这在逻辑上是完全可能的。然而,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要表明的是在法律必然满足他的八个理想中所表现出来的可遵循性。
11、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12、“我家两堵墙,前后百米长,德义中间走,礼让站两旁……”下列名言警句与歌曲《六尺巷》的歌词内涵一致的是( )
13、尽管富勒的理论有诸多疏漏之处,但不可否认其在法学理论领域的卓越贡献。他拓宽了道德的定义,重新界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自然法学派带来了新的活力。富勒的这些疏漏不是足以推翻其思想根基的巨大缺陷,而是这棵耀眼的理论之树上还未萌发的新叶,有待法学界的后辈探索。是否有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规则与法律?外在道德如何纳入法律与道德的体系?现有理论体系中的部分混乱表述何以重新组合得到更明确的表达?在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时借用了经济学理论,而在20世纪后期美国发展起经济分析法学,其理论会否存在可借鉴之处?富勒虽涉及了法律的互动观,但相关的内容并不是他论述的主体,相信还有许多内容值得研究。限于时间与篇幅,在此无法作出更多的阐述。
14、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英国文艺复兴时期作家,哲学家 培根
15、到底什么是人性?人性只涉及两点:生存和繁衍,即本能,其本身与善恶无关。
16、但事实上,真实案件中的上诉法院虽然推翻了基于实证主义的对告密者妻子的一审无罪判决,却也没有采取富勒的方案。该案一审采纳了实证主义的观点,以纳粹法为依据,认为告密行为和判处士兵死刑的行为都是符合当时法律的,宣告告密者妻子和法官无罪。二审则以在1944年仍然有效的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依据,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为告密者妻子利用纳粹法导致她丈夫可能死亡,其行为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良知与正义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同时,二审认为,即使纳粹法是恐怖的法律,也不能认定它们违反自然法,军事法庭的法官的行为是在履行他的职责,维持了对他的无罪判决。
17、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们每个人心中都藏着一个张三。
18、从整本书的谋篇布局来看,作者着重地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相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法律的外在道德的忽略。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如何共同保障法律的道德性,它们被纳入一个“法律-道德”体系时,其体系地位关系仍然模糊。作者并未指出法律的外在道德是否确切属于愿望的道德,又甚或是无法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评价体系评论它?他通过法律的实体自然法对法律的外在道德进行了界定,要求道德观念必须在法律内容中得以体现,换言之是在自然法观念的引领下,法律的内容要怎么设计,从而让社会达到至善的价值诉求。可是该如何认定所谓的“至善的价值诉求”?作者并没有对此给出清晰、明确的概念。西方社会长期追求自由主义,人们追求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以及社会自由,但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相同,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价值冲突,比如常见的言论自由与种族、性别平等的冲突,此时也总是有不同的取舍,这些因素也使法律的外在道德争议不断。作者在书中简要提到了法院对待外在道德应采取的“中立性”态度,这或许是他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也反映了新自然法学中相对自然法和绝对自然法相结合的特点,然而作者未能对此问题展开详细的论述,读者往往容易错过这些藏在细节之处的精妙解释。
19、诚恳。 不欺骗人;思想要纯洁公正;说话也要如此。 ——(美)富兰克林。
2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美国作家 爱默生
21、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2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23、对下列名言警句理解正确且符合“青春有格”主题的是( )
24、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25、 但是这种极端观点要想成立,必然克服两个困境。第我们必须表明法律本身的正义与执行正义在性质上具有根本差别。由于两者都是正义,都属于道德范畴,因此如果极端怀疑论者是正确的,那么所有道德原则都无法得到理性的辩护,执行正义也不例外。如果情形是这样,那么说官员有道德义务就是有点奇怪的事情。第他们必须向我们表明道德怀疑论是正确的,但在目前的道德哲学研究,这并不是一个很能得到辩护的立场。莱昂斯本人也提供了非常充分的论证,表明,只要我们不是彻底的怀疑论者,即怀疑知识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很难有好的理由接受道德怀疑论。(10)
26、 莱昂斯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执行正义要求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并不是固有地是形式主义的。人们会主张,法律的正义适用方式是不偏不倚,但是正义有时候要求不适用法律。一个官员可以超越法律而在其职责内行动。问题是,这种行动是否必定是不正义的,或者是违背了一个基本原则。这里有一个前提,即莱昂斯把法律执行正义等同于官员的行动正义,或者至少是共外延的。
27、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28、 (1)大卫•莱昂斯(DavidLyons)系哈佛大学哲学博士,他从1964年起长期任教于康奈尔大学哲学系,从1979年开始也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任教。1990年他被任命为SusanLinnSage讲座教授。1995年起担任波士顿大学哲学和法学教授。莱昂斯获得过很多学术荣誉,包括古根海姆奖学金和三次国家人文科学奖学金。莱昂斯从事法哲学与道德哲学的交叉研究,发表了有关功利主义、密尔、边沁、权利等的相关成果。其主要著作有,FormsandLimitsofUtilitarianism,19EthicsandtheRuleofLaw,19IntheInterestoftheGoverned:AStudyinBentham’sPhilosophyofUtilityandLaw,1973,19MoralAspectsofLegalTheory:EssaysonLaw,Justice,andPoliticalResponsibility,19Rights,WelfareandMill’sMoralTheory,19本文的讨论主要依据Lyons(1984,1993)。
29、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30、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31、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32、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菲力普斯
33、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
34、在判断法律的“合法性”、或者说“合宪性”时,法律的内在道德或许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建立在三权分立制度和宪法可诉性的基础上,是代表司法权的法院分支对代表立法权的议院分支的权力制衡。虽然我国既无三权分立,我国的宪法也无可诉性,但近年来,我国也在着力推进建设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尤其是在立法阶段。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看似只是几个字的修改,实际上实现了学界呼吁以久的设想——专门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其中必然涉及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准问题,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八种内在道德不失为一个可借鉴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