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的生活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训练。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人的生活。
2、人们煞费苦心地把统治的艺术传授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这种教育看来于他们并无裨益。最好还是首先教给他们服从的艺术。那些名垂青史的伟大国王从没有接受过统治术的培养,这门学问历来都是学得越多,掌握得越差;服从要比指挥更能使人掌握它。因为辨别好与坏的最方便、最迅捷的方法,就是扪心自问:如果不是你而是别人当国王,你想要什么或不想要什么。
3、斯坦福大学教授戴蒙:父母如何帮孩子找到目标和动力?
4、然而,最初占有权恰恰是以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为前提的。私有财产权的积极意义在于,一个人仅是某项财富的所有者,从而排斥了其对其他财富的所有权。这正是自然状态下以劳动和优先占有权为基准的最初占有权在社会中得到确立和遵守的根本原因。但这种原始的最初占有权仍然是脆弱的,因为这种权利能够无限制地延伸,沦为强权和保证。唯一的出路是:集体接受个人财产的目的是承认个人对于财产的合法产权,而不是为了霸占个人财产。这正是社会契约的伟大之处:社会公约不会破坏源自自然的平等,相反地它用道德、法律上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就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
5、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共和制。187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法国人民是幸运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及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6、 3)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7、《社会契约论》出版时(1761年)并没有得上流社会的重视,然而,这本极具理性主义色彩的小册子却在三十年后以另一种恐怖的方式夺走了法国贵族们的头颅,海涅在《伦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中》写道:
8、其生而自由,无疑是一种期望或是一种理想,当理想回归现实,则总会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即这样的“枷锁”是无疑存在的。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用这句话来描述人类为思维错误所累的情形,也十分恰当精到。思维错误、认知陷阱就像是伴生于人类,细追究起来无处不在,不经意之时又无迹可寻。
9、创作背景:启蒙思想的发展使人们的思维更为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扎根,较之宗教神权,对“人”本身的探讨更为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无不对身为一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卢梭产生深刻的影响,让他写下了《社会契约论》这一著作,以求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的意识,并猛烈地抨击封建专制。
10、装饰对于德行也同样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德行是灵魂的力量和生气。
11、18世纪的法国处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却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
12、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13、自身的自由只能靠损害别人的自由来保全。近代的人民,你们没有奴隶,但你们就是奴隶,你们用自己的自由赎买了他们的自由。你们不用自夸你们的恩惠,我从中看到更多的是懦弱,而不是人道。
14、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15、带着这个问题,黄教授进入第二章。在第二章中,卢梭认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孩子对父亲的依赖关系建立在对父亲养育需要的基础之上,一旦这种需要停止,自然联系也就解体。如果成年的孩子(有理智,成为自己的主人)还要留在家庭中就要基于约定。无论家庭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是有理智的人的选择,都是为了保全自己,关怀自身的表现。到了这个阶段,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自由平等。借此,卢梭反对父权制,也反对由父权制推广而来的君主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制政体。卢梭进而认为,公共权利基于约定,是缔结约定的人民之间做出的有利于自身的决定,这是人的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一种真正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在其中人才真正享有权利。在格劳秀斯所说的将人民奉送给国王之前时,人民已经是人民了,具有一个先在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什么而成为人民呢,我们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假设这里存在人民?人与人之间如何不失去自由的同时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呢?这就引出了卢梭的根本问题:要找出一种结合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需要确立一种社会秩序使得人的意志自由得到确保,这就需要一种神圣契约,这一契约的条款(1)不容修改,(2)为人所普遍承认,(3)一旦破坏就回到契约之前。总结起来,这些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在让渡中,每个人服从的是其本人,且和以往一样自由。卢梭对此进行了三点说明:(1)每个人都奉献自身,没有例外。(2)奉献毫无保留。(3)奉献是向集体这一抽象者的,超越了私人利益。这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观念,同霍布斯和洛克的不同,卢梭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公意)的最高领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秩序建基于普遍意志之上。普遍意志普照之下,一切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契约得到质的提升,变成一种共同意志的凝聚。在普遍意志中,个体的意志自由没有损害,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神圣秩序,这一秩序就是主权者和国家,同时表现为一种公共人格。普遍意志具有实现自己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全体就会迫使其服从。但是卢梭并没有清楚界定普遍意志究竟是什么,这也是后来者发挥之处。虽然如此,卢梭界定了普遍意志的几个特征:(1)不可转让,(2)不可分割,(3)永远公正,以共同善为依归。
16、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17、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书中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不仅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亦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后者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18、在卢梭的《忏悔录》之前还有过一部影响至广的《忏悔录》,它的作者是著名的教父圣·奥古斯丁,而他的坦诚远不如卢梭的十分之一。更为重要的是,教父的坦诚是为了证明人是有原始罪恶的,人本身不值得爱,只有“上帝”才是惟一的“享用”对象。
19、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20、卢梭《社会契约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1、平心而论,卢梭这种论证方式有点粗糙,他在没有探究“什么是权利(或义务)”的情况下,就开始回答“什么才是权利(或义务)的真正来源”。而后来,康德这位一尘不变的理性主义者却沿着卢梭的路子对“权利”进行了描述性的回答:
22、但是,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却不是这样的,尽管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末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
23、一七六二年,日内瓦小议会的一纸禁令以“目空一切,引人犯罪,目中无神,目的在于摧毁基督教和一切政府”的罪名,判处焚烧《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
24、健康人的食谱是不适合于病人的,同理,也不能用适合于善良人民的法律来治理败坏的人民。
25、卢梭否认“强力”是权利的来源实际上有个前提,即社会秩序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此前提卢梭未论证)。因为“强力”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也就不可能是权利的来源。他在第一章开篇写道:
26、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到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第十二版序)
27、正在这时候,有个仆人从他身后走过,发现了卢梭手中的`小丝带,立刻报告了伯爵。伯爵大为恼火,就把卢梭叫到身旁,厉声追问起来。
28、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
29、这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就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具体请戳哈贝马斯)
30、卢梭将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社会称之为社会状态,这一概念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
31、以后再找工作,可就更难了。他结巴了好大一会儿,最后竟撒了个谎,说丝带是小厨娘玛丽永偷给他的。伯爵半信半疑,就让玛丽永过来对质。善良、老实的小玛丽永一听这事,脑瓜子顿时懵了,一边流泪,一边说:“不是我,决不是我!”可卢梭呢?却死死咬住了玛丽永,并把事情的所谓“经过”编造得有鼻子有眼。
32、“人生来自由,却戴着枷锁”,这是卢梭在名著《社会契约论》的开篇第一句话。
33、仅有这样的立法者并不能保证法律的运行,法律的实践还需要作为臣民的人民的配合。卢梭详细地探讨了怎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这样的人民仿佛来自老子所描绘的“小国寡民”社会,理想得有点虚假:
34、人们说生命是很短促的,我认为是他们自己使生命那样短促的。由于他们不善于利用生命,所以他们反过来抱怨说时间过得太快;可是我认为,就他们那种生活来说,时间倒是过得太慢了。
35、本篇有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黄教授认为卢梭在此并不关心这种束缚状态如何产生,而是先行承认了这点,接下来才试图说明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卢梭似乎并不质疑这种枷锁,他意识到我们所有的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摆脱不了。在卢梭看来,来自自然的强力不能诞生权利,它作为一种物理性的力量,并不能改变人的意志;强力一旦消失,受到强力约束的义务也就随之消失。自然权利意味着使用强力的正当性。自然权利只会带来自然状态,只能导致以暴制暴。与之相反,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才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神圣权利,它不出自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因此问题在于要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在此,卢梭在此宣称社会秩序也是一种神圣权利时,一种新的权利观念就出现了——权利起源于约定,神圣的东西发生转换,社会秩序而非个体权利成为了论证中心。卢梭将社会秩序视为神圣的,这种神圣性是霍布斯那里作为有朽的世间神的利维坦所达不到的。同时,神圣性也意味着意味着社会秩序和其他一切权利从此有了存在的根基。然而约定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协议,如何超出永恒的自然而是神圣的呢?这是我们理解卢梭政治哲学的关键,这种带有神圣权利的社会秩序也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论题。
36、《社会契约论》体现了卢梭的自由观,从哲学角度来看,人生而自由,这是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是一样的概念,只是所谓的权利总是要对应同等的义务,否则别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所谓的义务或限制一面,就是所谓的“枷锁”。此为权利和义务的统是为其一。
37、父亲对子女的爱是通过父亲对子女的呵护来体现的;而在国家中,发号施令的乐趣取代了首领对人民所没有的这种父爱。
38、《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39、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40、 ▲16世纪的沙龙、咖啡厅曾是人们理性讨论的场所
41、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
42、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是指宗教。
43、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44、在共和制下,人民的声音几乎总是可以把开明的干才送上最高岗位,给他以荣誉来完成他们的责任,而在君主制下,得势的往往是造事者、恶棍、阴谋家,他们凭小聪明得利于宫庭,而一旦置之高位就会向公众证明自己的无能。
45、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46、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47、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48、卢梭于1759年开始写《社会契约论》,1762年4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其实,这本书的思想准备时期更早,1756年开始,他就计划写一部《政治制度论》,但由于要写《新爱洛绮丝》便搁置了。
49、人们更乐于接受一种表面的平静而不是一种贤明的行政。
50、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认为国家与法形成于人们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的理论。
51、张曦老师最后总结道,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中,人只服从于自然必然性,而绝不会在精神上屈从他人。同时,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精神生活里,很少观念性要素,因此尽管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接近于黄老师所说的“审美的自然”生活,但我们必须注意,这里的审美并不是一种经由社会生活才能建立的美的观念所规定的享受状态。卢梭认为可以规划一种状态使得人能够重新过指向自然状态的自由生活,像服从自然必然性一样服从普遍意志产生的法律。但这种服从的最大障碍,是人性中存在的反社会因素。所以,在卢梭式社会里,法律就必然要对人性进行改造,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现实人性而言具有残酷性。而按某种审美方向走去,就容易走到浪漫派的路上去。无论如何,二十一世纪的人仍然面对着卢梭的问题。
52、众意与公意之间常会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意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剩下的总和仍旧是公意。”(《社会契约论》P26)